衛生局接著提到,按原流程,北市衛生局已派防疫計程車接送至醫院採檢,後經洽得知,
周玉蔻已自行聯繫萬芳醫院醫生到宅採檢,萬芳醫院也有致電通報北市衛生局。由於中央
已通知本案需2採,且防疫計程車量能有限等待耗時,即同意萬芳醫院之報備,醫生並於4
月24日早上前往確診者家中採檢,當日晚間接獲通知為陰性。
新聞中有這段怎麼好像都被忽略了
北市衛生局說給CO2到府採檢服務不是他們的安排,他們原本是要派車載她去醫院
但是CO2自己先打給萬芳醫院要他們到府採檢,醫院也有報給衛生局
然後衛生局自己也說因防疫計程車有限所以同意了
但是萬芳醫院現在又說那是該醫生個人行為?
整理一下
CDC: 通知CO2案需二採,但這種二採例子也不是只有CO2吧?
北市衛生局:原本安排派車接到醫院驗,但又同意萬芳醫院派人到府
萬芳醫院:到府採檢你提的,現在又說是該醫生個人行為
所以誰給CO2特權的責任比較大?
CDC的通知只是該案要二採,這算不算特權可以討論
但如果沒有證據說CDC施壓北市衛生局跟萬芳要他們同意CO2的到府要求
我看是衛生局責任比較大吧,畢竟到府採檢目前看是你們同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