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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5217號(111年04月29日)
法律問題:
一、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
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 「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
說」作為認定之標準?
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即修法前第7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
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
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要件?
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徵詢院內法官意見
如果刑事庭意見一致 將做出統一見解
如果刑事庭意見不一致 將召開大法庭進行辯論
這個案子的被告 應該是民意代表吧(可能是立委或議員)
然後「實質影響力」這個關鍵詞又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