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種詭異的論調
「恩恩爸憑什麼法要政府提供錄音?要錄音就先告新北市啊!」
這句話在邏輯上就有非常大的問題
因為法律設計是「負面表列」為主,就是都在講「不得XXX、不得XXX」
去限制其行為,邏輯很簡單,如果你正面表列有無限種情況你會列不完,
永遠有你想不到的情況你沒列到,可能隨時都會觸法。
在這邏輯底下,去質疑恩爸憑哪條法要政府提供錄音本身就反了
是新北市要說明是憑哪條法不能提供錄音檔給恩恩爸才對吧?
而新北市不管拿個人資料保護法、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都很好笑
簡單說個人資料保護法裡的當事人指的就是恩恩爸,
裡面在處理公務的公務員不叫當事人,公務員處理公務的聲紋說要保護更好笑
公務員處理公務就代表政府,又不是在處理私事有啥好保護的?
https://i.imgur.com/e5Fx2Wd.jpg
第5條也都說當事人如果要求查覽甚至要求複製都不能特約限制了
那恩恩爸(or恩媽)當事人都要求提供了,新北為何不能給?
拿政府資訊公開法擋更好笑,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本意是要政府公開透明
一開始總則就講明了
https://i.imgur.com/rJChIAs.jpg
也就是要盡可能公開的意思,怎麼被曲解成資訊要盡量不公開?
你新北市想拿第18條來擋
https://i.imgur.com/kHaYuyd.jpg
請新北市說明恩恩爸要的錄音到底哪一條不能給?
這是機密嗎? 公開有危害公益嗎?
當事人都不介意也沒隱私問題了
所以到底為何不能給?
這些最近都有律師講過了,基本上質疑恩爸憑什麼要根本不合理
反而是新北要說明憑哪一條不能給才對
甚至要恩爸先告才能拿更不合理,只是想讓恩爸提早進入法律戰罷了
這樣新北市府才能一直用偵查不公開拖過去,其心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