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zinkisa (mazinkisa)
2022-08-17 11:30:29第18條有寫到在法院裁定前
1.「行政機關」認為有人向公眾傳達謠言或不實訊息,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
2.加註警示前,「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
3.執行期間不得逾30日
4.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處分
雖然數位中介服務法也規定那些範圍會被認定有問題,但光是行政機關認定和所謂的第三
方查核組織就夠模糊解釋了
可以說只要有心想弄誰,那就能讓誰欲仙欲死,反正只要行政機關覺得有問題,和「宜」
諮詢第三方查核就好,沒諮詢照樣能隨意加警語,反正裁判 求證 旁證都是我的人,你說
是不是
所以,會不會以後你的文章沒有被加警語就表示不夠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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