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假設一台車晚上自撞在路邊,起火燃燒了
我們該不該去把乘客救出來?
該不該叫救護車?
我相信如果事後調查發現駕駛是酒駕
一定會有不少聲音說酒駕該死
甚至有聲音說不該去救駕駛,不管是路人冒著危險把人拉出來
或者說說不該浪費醫療資源在酒駕的爛人身上
問題是當你看到一台自撞的車子,到底要怎麼判斷裡面的人是不是酒駕?
還是當一破門的一瞬間聞到酒味馬上轉身就走?
難道我們的做法不是先救人,事後再來調查肇事原因,該究責究責,畢竟也可能是駕駛突然
身體不適或機械故障之類
既然如此,為什麼柬埔寨這些人不該盡力去救?
不管他到底是不是被騙還是自願要過去做詐騙
難道營救被非法禁錮的中華民國國民不是政府的責任?
你要懲罰他也是司法機構的責任
要修訂法條是立法機構的責任
可以說出減少低端人口這樣的話的
跟納粹殺猶太人有什麼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