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30年
個人認為是很合理的決定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
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