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誰來定義謠言?
有些謠言一看就知道假的,ex:蔡英文強姦母豬
但是有些謠言似是而非又似非而是,ex:買不起房子、很多孩子走了、排隊買不到快篩試
劑、台灣政府對被騙到柬埔寨的豬仔台灣人置之不理
再加上人民並沒有確切的證實能力,他覺得很像事實就當事實傳遞了,畢竟那也是他親身
經歷,ex:真的買不起房子、孫子真的走了、真的排不到100元快篩
這時候你要說他造謠?
何況刑法上的罪責都要考量你有沒有犯意
這時候你要說他故意造謠?還是他過失造謠?
再說誹謗罪,講得是公共事務,就算不是事實,但於理有據就不罰
你憑什麼弄一個不是刑法的法律罰三百萬、五百萬,乃至於一千萬這種一般人民根本負擔
不了的金額
何況上面這些案例損害了什麼?
政府的威信!?哪個民主國家把政府威信放在人民的言論自由前的!?
政令宣傳、召開記者會、發動輿論反制,政府要澄清的能力多得是,有需要罰人民三百萬
、五百萬、一千萬?
比例原則這道檻就過不去了
謠言造成公眾恐慌,都有刑法第151條、色違法第63條處理了,真的有必要再來個三百萬
、五百萬、一千萬?
不是謠言也受言論自由保護,而是如何定義謠言?誰來定義謠言?
「低薪買不起房」
「還多孩子走了」
「排不到快篩試劑」
「政府對被騙到柬埔寨的豬仔置之不理」
我的謠言不是你的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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