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啦讓我們有建設性的討論吧
你們覺得哪條法律不妥呢
1.主管機關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下可取得使用者個資
小弟個人觀點:這在說已經有別的法律可以取得個資了(如兒少性剝削條例),所以你反對
這條法律的意義是?
2.法院認可下可限制(違法內容)資訊令
小弟個人觀點:所以你認為違法內容該永遠存在網路上? 如同iamtony那些文章?
3.主管機關可加註警示
小弟觀點:其實iamtony的部分文章也被加註警語了,你覺得ptt這樣在傷害自由嗎?
4.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該有任何權力去刪除資訊
小弟觀點:所以你認為不該有自律行為? 而且你認為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從沒有刪除
或篩選內容嗎? 你沒這麼天真吧...
我是覺得這四點基本沒太大問題,理由我也附上了
你們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