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內文來看好像是走在很邊緣的地方,
就個人來說覺得是踩線了,給過的話會有很多問題。
→該活動主辦單位是國民黨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創辦
(上次蔣萬安那個是里長辦的活動)
→活動當天只有該選區的國民黨參選人到場參加
(上次蔣萬安那個本人沒到場只是提供部分抽獎禮品)
→參選人在場喊當選
(上次蔣萬安那個本人沒到場)
如果張善政這種做法給過,
形同說只要名義上賄選金錢、禮品不是參選人本人直接提供,
而是由政黨相關組織提供的就沒事,對選舉制度是非常嚴重的損害。
但是要直接說賄選又確實有點漏洞,因為文中提到該主辦單位目前的會長並非國民黨議員本
人,
只是已經移交給別人,雖然文中提到是樁腳,
但是如果這些人沒有實際國民黨籍,可能就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再來就是法律規定「當天活動經費、抽獎品來源多為特定候選人提供」,
但文中提到「該會每年重陽節前後募資舉行類似活動」,
那麼如果募資過程並沒有透過國民黨而是依循其他手段募資
(比如跟一般企業拉贊助),
似乎也不成立經費/獎品由特定候選人提供的條件。
就算這次法律門沒事,是希望修法趕快把漏洞補上啦,
不然這根本是提供了一個合法賄選的路徑。
原來中華民國都2022了在賄選認定上還留了這樣一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