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點說明
一、本人李忠庭於高虹安委員就任立法委員職務,到次年3月為止,擔任高虹安委員立法
委員助理工作,按月支領薪酬。
二、本人擔任立法委員助理工作期間,皆兢兢業業、努力完成委員分派工作。任職期間工
作皆有工作表單、文件照片記錄、和委員、其他助理同事、業務接洽相關聯絡人之間的通
訊記錄、工作群組的Line可以證明。本人近日也努力整理更完整、更多的資料以證本人絕
非外界惡意指控是人頭助理。
三、外界以委員辦公室內部通訊錄所列本人留的手機與委員同號碼,而做出不實揣測與指
控,實則十分單純,委員對外界公開之公務手機,一直以來都委由本人代為全時段接聽處
理,這也是本人擔任助理工作職責之一,籲請各界不必以此做不當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