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du5566 (仁甫哥超MAN!!!)》之銘言:
: 看高虹安的臉書聲明
: 她堅稱這些助理加班費都是實質加班所得
: 沒有違法浮報
: 看起來立院不像一般公司有打卡上下班機制
: 很難查證助理真的加班與否
高虹安的為何要這樣講
因為只要加班費寬鬆認定,那就很難說他違法
舉例 高虹安說每天要交多少資料上承
那麼下班後助理們繼續在一些知名網路論壇收集資料 然後在群組討論
如果是慣老闆自己掏腰包的當然不給你算加班,
不然每天下班後繼續在PTT耍6小時也算加班嗎?
但如果是領公費加班的,這些當然會寬鬆認定在加班範圍
這時你也不能拿她怎樣
因為他們真的有從事助理相關的事務,可以合法請領加班費補助
類似的手法應該幾乎人人都幹,有些人搞不好實做的事更少
不然為何 全部立委助理加班費請領數字是總額上限的96%?
賴士葆說大家都報好報滿看來不是開玩笑的
我相信這個若不是公費補助,而是立委要自己出錢
數字可能打對折起跳,搞不好只剩2成以下
既然幾乎全部立委都報好報滿,那代表報好才是常態
那高虹安的立委助理怎麼可能會有事?
對助理而言,他是的有做事啊,加班費可以領得心安理得不會違法
既然他們不會違法,要怎麼誘使他們反水?
別忘了他們反水第一件事情就是承認自己違法配合詐領?
(畢竟加班費可是先進他們口袋的)
之後再轉汙點證人求減刑?
誰那麼傻 擺明可以合法卻要先承認有罪?
然後再認罪協商 求檢方法院給他減刑或不起訴?
而這些寬鬆認定來的加班費,成為辦公室的小確幸
因為名義上是私人薪水捐助的公積金,
那就算用到助理比較私人的項目也很難追究刑責
說是加班所得的話絕對不會違法,
說不是的話助理自己麻煩更大
只要錢的來源合法,
那就會變成你管私人的錢財怎麼使用的問題
花的方式不合理不能引證為來源有違法
好比高的助理B和橋王的助理A都做同樣的事情 而領滿加班費
但B助理有成立公積金 A助理則是有捐党
你不能因此說B一定有問題 畢竟A也是做同樣的事情而拿到加班費
重點是 做這些事情到底能不能算加班?
如果B算詐領 那A也要算 如果A不算詐領
那B怎麼使用他的薪水就跟違法無關了
這就是為何高要特地說
立委把助理加班報滿是常態,以及橋王助理一樣回捐給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