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一下各種狀況,高虹安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我先不判讀哪個合理,不然這篇寫不完。
1. 高虹安版本
條件1. 真的有加班,沒有浮報加班費
條件2. 天使助理群樂捐,沒有強迫回捐問題
那就是助理個人樂捐,
避開大條貪污罪。
還是有小條的政治獻金法:
個人捐贈給政治人物做政治開銷的,要以個人名義捐贈至政治獻金帳戶。
這也是高虹安目前的策略。
相對小條很多。小條到不會影響仕途。
2.
條件1. 真的有加班,沒有浮報加班費
條件2. 助理被迫捐款
顯然有勞基法問題,但同樣避開了貪污問題、而是勞僱關係。
對高虹安一樣大傷。但最大筆關七年的避開了。
3.
條件1. 浮報加班費
條件2. (不適用)
條件3. 全部賺到的錢都花在維持辦公室的公費用途
只要1 這條符合了。不用管條件2助理是否被迫捐款。
因為立委助理錢直接匯到助理戶頭。
不會有苛扣工資的事,必然是助理主動上繳。
所以助理是詐領的主體。而不是「我被老闆扣工資QQ」的受害者。
這也是為什麼這幾天會有「污點證人」的說法。
因為助理是共犯,甚至最差情況檢調也可能把他視為主犯。
(畢竟助理也有一起吃乾杯、檸檬塔)
至於條件3
還得說服檢察官、法官:私用的錢(餐費、洗頭錢等)高虹安都有補充進去、只是圖方便才金庫代墊。
至於算整數9000、3500的部分,也要說服說高在其他地方多出了很多錢,所以高的支出>收入
是什麼罪? 這個比較複雜,
詐領助理費就是貪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然後一樣有政治獻金法問題。
後面幾條都是貪污罪常見的同捆包。
戰場變成: 如果有辦法舉證沒有進自己口袋,刑度會低很多。
4.
條件1. 浮報加班費
條件3. 挪為私用
貪污罪,沒什麼好說的。
依目前帳上金額,蹲到民眾黨倒了人都還沒出來。
結論:
關鍵癥結點在是否浮報加班費。
只要真的有加班,剩下的都是小條的問題,小條到非常多其他委員為了方便也可能觸犯;
只要沒真的加班,必然貪污罪,判幾年而已。
這個關鍵問題,
鄉民都知道「沒浮報誰願意捐啊?」
檢察官也當然知道,必然往這方向重點偵辦。
也不難調查,
看過非常律師吧?
證人上台前都要宣讀如果做偽證,願接受偽證罪之審判。
助理約一輪,調查前先告知偽證罪三年。
這群二三十歲的助理,就都招了啦。
貪污人頭已經夠難受了,沒必要為你高虹安再扛的偽證罪。
于北辰爆料如果為真(有助理喊願做污點證人)
那真的要搶著當污點證人啊。
檢察官就算心生憐憫、覺得你們領三四萬塊背這個太可憐,
也不可能全部都救起來。
高虹安的起訴,必然同捆Jack跟其他助理。
跑太慢就沒了。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早知道不吃8006的乾杯,你也沒有受益。其他條我看也都是高委員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