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iss1 (tailor)》之銘言:
: 驗收法盲的時間到了....
: 也提供給自認看不懂的版友以更新法律知識
: 這次不一樣了
: 刑事訴訟法 第 320 條
: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這篇完全鬼扯
沒錯, 自訴狀必須記載被告的相關資料, 但其目的是要確定被告的人是誰
只要提供足資辨別之特徵, 便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的規定
並沒有非得提供戶籍地址不然就要駁回這種事情
我不知道余正煌的律師提供了甚麼資訊
退一萬步來講, 就算光憑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這樣的資訊
會不符合刑事訴訟法320條的足資辨別之特徵嗎?
新竹市有很多個前市長林智堅?
https://reurl.cc/lZo57E
其次, 地址等資料, 在法院寄發書狀時是需要的
這部分如果自訴人不知道, 可以怎麼做?
基本上可以把你知道的部分寫在自訴狀上
不知道的部分用符號取代, 然後請法院幫你調查
法官同意之後, 法院人員就會調查相關資料, 做成檔案
你再去申請閱卷就可以了
https://www.gotolaw.tw/2017/07/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