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有興趣可以去看法條條文 以上連結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只列前三條 這個法律本身就是為公務人員所設 每條都是重罪
隨便都七年以上 或者是十年以上 而民意代表應該被認定廣義的公務員
所以之前民代檢察官都是採用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如果是用刑法的貪汙罪
搞不好還可以拚個緩刑,至於助理的部分 請看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
罪者 依本條例處斷 這個就非常恐怖了 聽說她的助理都是年輕人 剛出社會
能有多少錢請律師 沒賺你多少錢 弄到貪汙治罪條例 所以名嘴說裡面的人
人人自危 你信不信 我是完全相信啦 就連那些離職的員工 大概都嚇尿了
想想這些年輕人 被慣老闆這樣玩 我是很同情啦 希望他們都沒事
另外 你12億棒球場 就是政治攻防 就是一種影射 就如同士林某建設
一開幕就漏水 如果要影射 是不是同樣有問題 台灣選舉也幾十年了
這種政治攻防 影射來影射去 嚴格來說 真的選完會有事的少之又少
就像當年五大弊案 選完也只有一顆巨蛋 有人被判刑
但這次高真的有誇張到 那是內部帳冊 而且金流很容易確認
我只能說 如果一個剛出社會的助理 被掃到 真的是人生悲情到極點
年輕人往往沒社會經驗 法治觀念也還沒那麼清楚 賺的錢也那麼少少的
請律師可是很貴的 人家可以請得起大律師 拼命凹 那你只有自己一張嘴
可以凹。。。
第 8 條
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貼第8條給 年輕助理看
要全身而退 只有第一項 什麼叫做自首 什麼叫做自白 差別就是自首是檢察官還未
偵查前,如果媒體報導正確 那10月17日 檢舉的那一位人兄 聰明到不行
其他人只能拚第二項....所以其他人的態度尤為重要 檢察官覺得你不配合在唬爛
那會很恐怖...貪汙治罪條例真的不是亂開玩笑的
最後 有沒有可能10月17日那個人是誣告讓我們來看一下法條
第 16 條
1.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貪汙治罪條例已經寫得很清楚 如果你是誣告 你也是加重刑期第一項
所以10月17日那個舉發人 如果沒有拿出足夠事實的證據 他自己會被高反殺
誣告 刑法也是非常重的。。。
最後很多人都說高穩了 穩上了我是不意外啦
之前某個縣長被判刑400年 連救災錢都能汙 那個黨還不是繼續當選
如果要比死忠 沒人贏的了 還有那個藍綠一樣爛的政黨 遇到內部人
出來跟你拚了 他輸了可是會誣告 可是會加重刑期 你整個黨 包括黨
主席還出來開記者會 力挺 我都快笑到肚子痛了
1126後就是開始嘲笑的日子 法盲google一下上法務部查法條好不好。
最後給那些年輕沒錢的助理 一個小小的建議 不懂不要亂說 在沒錢也要請律師
因為貪汙治罪條例不是開玩笑的 然後不要去亂咬 第二項有說 虛構事實使人入罪
也是要判的 反正跟律師討論後 再好好說 記得要請自己的律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