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本人使用 PTT帳號: Nicholas0406
: 使用IP 111.248.37.220
: 以下言論願意付完全法律責任
: 立法委員高虹安 涉貪事證明確
: 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 第5-1條
: 也就是所謂的貪汙犯
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
這一條七年以上
這個我查過判決了
但高的狀況跟其他議員略有不同
她是透過以公積金名義的方式
這些助理"捐錢"給公積金的時候(照高的講法是捐)
是心甘情願配合的嗎? 還是被迫的呢?
如果是不甘願的 那就是第4-2條
這一條十年以上
至於是否隱匿 有洗錢防制法的問題
就是以其他的部分了
以下附上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