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投票前10天起,也就是11月16日0時起,不得
再發布、評論選舉相關民調,請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
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
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自11月16日起,任何人都不得散布與民調相關之
內容,違者恐將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餓死抬頭
請本板塔綠班注意一點
不要明天高潮到被罰錢
塔綠班板主忘記提醒
就由窩這個洨板主提醒你各位
耗子尾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