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1987: 知道列他字案的意思嗎?不懂可以去查 11/16 09:17
嘿 我查好了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稱為偵查
法定原則,而如此規定的原因,乃在於我國訴追權限由檢察官所獨佔,自不能允許其擅自決
定是否開啟偵查,以免產生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只是在檢察實務裡,常依據犯罪嫌疑的程
度,而有偵字案與他字案劃分的差別,若犯罪事實已經具體明確,即列為偵字案件,其相對
人才屬被告,也才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緘默權與辯護權等的保障;若犯罪事證尚未明確,則
列為他字案件,其相對人則稱為關係人,除非檢方認為事證趨於明確,而將之轉為偵字案,
否則就不能享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告的權利保障。由於此種區分,並非法律所明文,而
僅是以法務部所頒佈的實施要點為依歸,不僅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若檢方不欲讓相對人
享有程序主體權,即將之列為他字案處理,則被告防禦權的保障與否,即完全繫於檢察官的
恣意決定,而非法律規範。
如涉案情節較輕,或於偵查案件時,發現另有他人涉案或犯罪嫌疑人另涉他案時,則有時簽
分他字案以關係人偵查。偵查中如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則由他字案改簽分為偵字案續予偵查
,並依偵查結果,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
請問你要表達的意思是列他字案就不會被起訴嗎?不然你單純要我去看他字案跟偵字案的差
別意義是什麼呢?我不太了解你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請賜教。你是要表達「犯罪事實尚
未明確」這件事嗎?
所以檢察官偵訊 若犯罪事實明確—改偵字案起訴
若無犯罪事實—不起訴處分
那跟我原文的文意有什麼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