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今天是各縣市鄉鎮村里長及議員和代表們就職的日子
相關的新聞(尤其是議長選舉的)也跟著報導了出來
問題來了,今天是星期日,照理來說也是假日,選假日搞就職和開議,感覺就是有點怪怪的
查了一下地方制度法,就是被83-1條寫死在103年的12/25,外加其餘各條所規定的4年任期
問題是,當年立法時的立委諸公,為啥會把這一個臨時性的東西直接加進去地方制度法本文,而不是另外以一個過渡性的特別條例來處理?
畢竟本來臨時性的東西就該用條例來處理,而且條例這種特別法的位階也略高於一般法本身
然後既然勤勞到把這種為了整合選舉所需的臨時性規定寫進地方制度法本文
那又為何不更勤勞些,在規定任期的第33,55,56,57,58,58-1,59條
補上"但若滿任期四年後之隔日為週日,國定假日或非補班日的週六,應將任期延長至該假日的最後一天"呢?
莫非我們中華民國的立委,普遍都有粗心大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