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義務役延役的意義真的不大
台灣歷來的兵役制度, 我覺得最適合的是最一開始的研發替代役制度
以下引用1997年台中市政府兵役課資料
7. 替代役役男每月薪俸如何?
B. 研發替代役役男:
a. 第1階段服役期間:為入營受訓期間4週(28天)期間比照二等兵
之薪給6,070 元(實領薪俸按當月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算之)
。
b. 第2階段服役期間:自分發用人單位至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具碩士學位者,每月比照義務役下士之薪給11,000元(不含管理加給);具
博士學位者,每月比照義務役少尉之薪給16,055元(不含管理加給)。
當年的研發替代役, 是由用人單位向政府申請名額
然後有意願的役男必須去考一個替代役考試, 一般兵當兩年, 研發替代役當三年
但替代役役男薪資分為三期發放
第一期新訓期間, 比照二兵支領6070
第二期就新訓結束到原兩年兵役期滿, 依照學位領義務役下士或少尉薪資
第三期就最後一年, 領滿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跟政府簽約是三年月薪都是四萬多
役男到用人單位之後, 用人單位每個月把四萬多塊付給內政部研發替代役基金
由基金發放上述薪資給役男
也就是說, 役男用將近兩年的薪資差額, 換取不用當兵, 提前到企業工作累積年資
我覺得與其延長義務役為一年, 不如把當年的研發替代役制度撿回來用
而且男女一體適用
願意服產業替代役的, 就拿薪資差額給政府, 換取不用服役
不願意服產業替代役的, 就去服支援兵役
政府收到的薪資差額, 就拿去給志願役士兵加薪, 甚至多聘用個兩三萬志願役
這樣部隊會比義務役延役一年更有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