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策,把區域立委的選舉時間改成和縣市長,鄉鎮市長及議員一樣
這樣的話,想跳區域立委的議員或鄉鎮市長,想跳縣市長的區域立委,就能無縫接軌了
也能減少SNTV制度下缺額,及單一選區制度下需要補選的問題
同時,有鑑於總統連任後的地方選舉往往會出現反對黨大勝,及對執政黨強烈反彈的民意
如果在此時一併改選區域立委,將可從國會層面牽制已失去人心的執政黨中央政府,能加強權力分立下的制衡效果
中策,將議員或立委的選舉補助款改為依會期分期付款,保證金和落選者的選舉補助款,則是等任期內最後一次會期結束後再發放
這樣的話,只要議員或立委在該會期結束前辭職,被罷免,因案被解職,遷籍出選區或轉任其他公職
則該會期及其後會期的選舉補助款,以及全部的保證金,便不得領取
(於會期間遷籍出選區的當選者者,自該會期開始的選舉補助款自不得領取,保證金亦不發回
惟遷籍回原選區者,自遷籍回原選區後開始的新任期以降,可重新開始領取該期的選舉補助款)
而若議員於任期內參選立委選舉或入列不分區立委名單,即便未當選或未遞補,亦不發還保證金
(若因現任議員涉案解職遞補之原敗選者,其自遞補就任後會期開始,只要正常在任,就能於會期結束後,領取該會期的選舉補助款
至於其就職前各會期的選舉保證金,則與保證金一併於該任期最後一個會期結束後領取)
如此一來,還能另外規定,若缺席次數過多(超過該會期開議次數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則該會期之選舉補助款不得領取
也就有助於改善現況議員和立委重跑紅白帖,輕忽問政,時常缺席開議的現況
下策,就是修改地方制度法,要求直轄市議會的席次,必須為立委席次的12倍+1席
如此一來,就算落跑去當立委的議員太多,對議會組成的影響也不會那麼大
同時也可以解決部分直轄市(台南桃園以外剩下四個,尤其是新北),議員當選門檻過高的問題
(說真的,如果當年五都升格時修地方制度法有這樣修,對於鄉鎮市長和鄉鎮市代走入歷史,甚至縣市合併者議員減席的衝擊多少會減輕...)
當然,可以的話就是上中下策一起來最好
至於為何說這個是不修憲能改善的方法?因為修憲才能改善的方法,主要是為了減少直轄市首長落跑選總統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