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叭嘴做了功課還不去看自治條例。
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28022-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html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不要在唬爛人,屋齡三十年以上,需要專業技士來判定危樓。有些屋齡十年也是有判危樓;也有些屋齡四十年也沒判危樓;危樓不等於屋齡。總統府106.5.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三條;並自公布日施行總統府107.6.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31號令增訂公布第十條之一條條文總統府109.5.6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5621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