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有必要重新審理
理由如下:
1. 台大當初認為余有最早初稿,
擁有雷同部分的四段文字,
然而陳10月提出的1.5底稿,
可證明那些文字其實來自陳而非余
2. 台大當初提出兩人論文存在
同對同錯現象,
例如logit regression,
但其實這個文字是來自陳明通底稿。且當初余應是說這是自己寫的,
不然台大不會拿來當證據,
但事實是從碩博士論文網可知,
此錯誤普遍存在陳明通的學生中,
應是陳明通研究室在使用此方法時,
有固定的罐頭描述。
因此,陳的說法比余的可信,
有必要對此再釐清。
3. 台大說摘要也雷同,
但事實上林的摘要的文字,
是從2.1林初稿中擷取出來的,
所以無法以此證明林有抄襲。
4. 林當初被判抄襲,
是因為後面統計分析也被判抄襲,
然而蘇有說這部分,是有委員認為不算是抄襲的,只是表決的結果是認為抄襲。在新證據增
加了陳明通說的話的可信度的狀況下,是否會影響到委員的看法?且姑且不論後面,因為前
面緒論也是判決抄襲的一個因素之一,是否可能因此就有不同結果?
所以,有必要重新審理。
5. 此案件顯然較為複雜,台大
那時至少知道2.1林的初稿緒論是完整的,余1.28的初稿卻不完整,中間部分常理判斷是難
以在三天中寫完,
台大卻不去釐清這個部分,在7.6-8.9的期間就宣布結果,雖然林因為爭取程序問題沒有去
說明,但一般還有疑義的狀況,也不該如此快就判決,林耕仁、許淑華的論文,皆是審了兩
個月左右,因此應該再給林智堅一次機會去說明。
6. 日本發生過一個冤案,有一名男子被判殺人,入獄服刑了幾十年後,
出現了新的證據,抓到了新的嫌犯,後來法院重新審理,男子無罪當庭釋放。現在既然有出
現當初沒提到的新證據,應該要重新審理,讓事情真相能更被釐清還原。
希望教育部能夠做出一個判例,讓學校有判錯可能性的狀況下,也能回頭重審,畢竟學位和
清白對當事人是重大的事。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