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高雄國賠判決歷史意義很重大吧?
中國男單車環台被路燈電死 「國賠463萬」高雄地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這個新聞相信很多塔綠班會跳腳
甚至我也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
畢竟這種事本應該只存在憲法上 實際運作 兩邊心裡都明白 實際上還是以
“國對國”的關係在來往 我加“ ”代表有實無名 雙方都不會承認對方是國家
你說大陸人=中國人 台灣人=中國人
這我都沒意見 我一直都是這樣主張的
但真的拿來判決 大陸人=中華民國人民
我還真是這輩子第一次看到 這也太敢判了
這判決代表什麼呢? 這就叫一中各表 把九二共識真的應用在實際判決上了
想看看 你是大陸人 收到這判決 啊 怎麼辦? 接受了拿錢 就代表你是中華民國人民
不接受? 你就變外國人 這官司就不算數了 甚至你連外國人的身份都沒得當
台灣法院直接來個不受理 一毛錢都不用賠 誰叫你既非外國人 又不肯承認是中華民國
國民呢?
各位怎麼看這個法官如此勇敢的判決? 該不會被上級撤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