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瞎掰好嗎
整篇亂講一通
不要這麼可憐好嗎?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之前有一個中國人來台灣被中華民國維護出包的電線電死,所以要求賠償
: 中華民國政府說中國人不是台灣人,所以不用賠償;
: 法官說中國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所以還是要賠償
: 難道外國人被中華民國電死就不需要賠償,只能自認倒楣?
誰跟你說賠不了,自己看國家賠償法
第 15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
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 但是在外國人就不需要賠償的前提下,法官就是亂判了
: 就算要亂扯憲法,做出不符合現實的判決
依法律就是如此
不符合現實,你應該請立委修法
請陸委會、法務部修法
: 但是中國人就是沒有實際在台灣生活、沒有國籍,至少沒有戶籍
: 連台灣人沒有定期回台灣報到都會被除籍,健保也不能用
: 中國人就是沒有台灣戶籍,連健保都不能用,當然也不需要賠償
2023 年還有人不知道全民健保並沒有區分國籍
中國人也能付錢參加中華民國健保:https://reurl.cc/Q43015
: 這才是在破爛憲法還沒修法之前的正確解讀
: 法官是笨蛋書呆子?還是中國的臥底?
不修法在那邊吱吱叫
自己看清楚
https://reurl.cc/7Roneb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82)法律決字第 1633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69.07.02)
要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82) 府法一字第一五○四○六號函
。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
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
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
賠償法」,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
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
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31-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