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04664?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
林益世恐遭貪汙罪重判!收6300萬關說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出爐
4.完整新聞內容︰
前立委林益世13年前收受6300萬元,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
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產生民意代表關說施壓是否算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大法
庭今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
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
職務上行為」。
另外,大法庭也裁定,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
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大法庭裁定出爐後,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
院刑事第七庭明將依見解判決,依裁定見解來看,林益世恐被依貪汙罪重判;二審審理中
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等人集體收賄案件,也將受裁定見解的影響。
大法庭指出,民代在「議場內」關說、施壓,當然屬於貪汙收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
若是「議場外」關說、施壓,得具備2項要件,一是利用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與職務密
切關連,二是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
大法庭舉例,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給承辦人、
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對其他有權限的民代勸誘、請託要求連署、代為提案或質
詢等,無論是否在上班時間或在公務場所,都屬於貪汙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若民意代表行為與職務沒有密切關連,也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即須探究是否構成圖利罪?
大法庭認為,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並非是「期待性道德規範」,而
是有明文處罰的「義務性道德規範」,意指一定要遵守的規定,否則會受處罰。
裁定指出,民意代表是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的公職人員,屬於具高度權力、影響力的公務
員,所以民代違反利衝法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
另大法庭補充,最高法院歷年對於政務官及民意代表,有關貪汙治罪條例如何認定「職務
上行為」的法律見解,並無「初一十五不一樣」,自始至終見解相同,而是對於一般事務
官的「職務上行為」有「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的演變。
林益世案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二審以林益
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
徒刑。
更一審認為林益世藉立委對經濟部有預算監督、法案審議及質詢權等權力來施壓,使地勇
公司取得中聯3分之1轉爐石承購權的不法利益,犯罪事證明確,但林向中鋼、中聯等民營
企業高層請託、施壓,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也非職務密接關連行為,不算公務員收賄罪
「職務上之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
5.附註、心得、想法︰
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做出裁定:
民意代表在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
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
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
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聯
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因此林益世的案子 依照最高法院最新的裁定見解
就是「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