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ve50714 (星黑氣噗噗)》之銘言:
: 只有一點問題
: 余正煌應該不算是公眾人物吧?
: 1.沒人看過余正煌的樣貌
: 2.余正煌為調查員
: 為什麼會用可受公評之事來不起訴這老頭?
檢方是多方考量 不會單純用這理由
只是新聞要是全寫出來 你也不會看吧?
簡單講
1.調查員領納稅錢 言行自然可受公評
屬於人民對公務員的監督
2.捲入與候選人的爭議 那就是公眾事務
法律分 人事物
就算你覺得他不是公眾人 至少也是公眾事
: 3.台大當時已宣布林智堅抄襲成立,判處撤銷學位及論文。
: 這屬於明知故犯
台大又不是法院!台大的宣布 根本無法代表司法 懂嗎?
難道我在PTT宣布說 有人屯蛋
司法也會照我的說法 判定有人屯蛋嗎?
你宣布你跟金城武一樣帥 法院就要認證你跟金城武一樣帥?
以為被中共同路人掌控的台大 很了不起喔?
: 所以應該用社維法散播不實消息來辦這老頭才對啊
: 這個不起訴的理由有點怪怪的
: 「余則是公職人員且和當時的桃園市長候選人林志堅有抄襲紛爭,都屬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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