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苗栗詐領出席費判7年 台北要判幾年?

作者: laverne1 (laverne)   2023-04-24 15:20:27
首先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4 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
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簽名完馬上走能領這個????????????????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你過來簽名的交通費才是這個吧!!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簽名完馬上走沒開會能吃這個?????????????????????
判決指出,李2013年9月、12月3次未出席苗栗縣議會的臨時會及定期議程,卻在簽到簿上
簽到,利用議員身分詐取出席費及交通費、膳食費共3675元;2014年他利用議員出國考察
的機會,浮報機票費用,企圖向議會詐取3400元差額。
台中高分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判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詐取機票費
用未遂判2年、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7年徒刑,李提上訴。
2018年8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與經驗論理法則並無違背,李未出席議會依法不可
領取相關費用,李任意指摘二審判決違法,不符合法定上訴要件,予以駁回,李被判刑7
年定讞。
苗栗議員3次沒去領錢判7年
台北議員2年只去簽名領錢要判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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