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自揭曾犯兒少性交防制條例 民進黨前發言

作者: wetteland ( )   2023-05-09 20:14:27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5/7152798
他處犯的是第29條,原始版本是: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
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只要PO文,不管有無交易,
就構成犯罪,而且1年起跳。
這很奇怪,為什麼PO就觸犯兒少條例?
是先直接假設網路使用者包括未成年人,
因為爭議太大,1999年修法,減輕刑責。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
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還是非常爭議,而且違反很多基本的法學原則,
所以整部法律在2015年重修時,這條不見了。
現在的規定是: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
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很明確指出,要對象是兒少,才是犯罪。
也就是說,楊當年可能PO文約炮,
但這罪責重到沒有邏輯,
現在已經沒有這種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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