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山分局說洗地違反社維法90之2條
我們就來看90之2條寫啥
第 9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把髒污沖乾淨是塗抹或畫刻嗎?
而且人行道是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嗎?
然後後續還要請環保局研議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唯一一條跟人行道有關的是第二章第11條
第 11 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清除。
與新北市府相連的人行道
新北市府要負責清除耶
你研議是要研議新北市府沒清理人行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嗎?
警察大人法條要不要再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