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3-05-19/871965
2.新聞來源︰
newtalk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三讀》收集帳戶最高處5年 賣人頭帳戶最重3年
4.完整新聞內容︰
有鑑於詐騙犯罪猖獗,造成國人鉅額財損,立法院會今天(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
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另外,修法也明定,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
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為遏止詐騙犯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議行政院所提《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1、第15條之2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重點包含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及
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等人。
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
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5項情形包含:第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犯之者;第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第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
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法而犯之者;第四、以期約或交付對
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者;第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
正方法而犯之者。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
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
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若違反上述規定,且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的帳戶
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
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5.附註、心得、想法︰
修該也是因為最近詐騙猖獗的社會現象
大家以後在街頭很難看到遊民了,都被抓去監獄關了
因為我認為很多遊民都會把自己帳戶賣給詐騙集團當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