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判決稱中國人也是國人 政院發函駁:不具此身分
「大陸地區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天(25日)指出,收到行政院的回函
,依國籍法的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
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中國籍錢姓男子近5年前來台騎自行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遭漏電的路燈電擊死亡
,家屬跨海要求上千萬元國家賠償;養工處在一審時認為,該男士中國人民,不適用國賠
法,不過,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法官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養工處敗
訴,須賠家屬463萬元,高雄市養工處上訴,二審仍認為有疏失,維持原判決。
對此,鄭運鵬下午在臉書發文表示,他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指法官引用
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
民」做為判決依據,媒體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並希望各
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鄭運鵬說,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完成
檢討之不適當的函釋清單。
鄭運鵬提及,今天收到行政院昨天以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
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
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以後法官再有
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
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https://images.newtalk.tw/resize_action2/800/album/news/860/63fed5ecbb99c.jpg
政院人士證明,政院也是看到日前高雄地方法院該判決,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
國人民,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認為過去這個函示不合時宜,因此由秘書長發函通令
各部會檢討、辦理。
新頭殼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3-05-25/872892
阿不去修兩岸關係條例,只廢除那個函釋有個屁用
難道"行政函釋" > "法律"?
然後還怕以後有法官,傻傻的又依照兩岸關係條例作文字解釋
直接先給法官紅帽子戴,笑死
要不要把司法院,改成"行政院司法部"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