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法官的理由很天兵
: "合議庭法官認為,李國輝放火目的是為了燒死隔壁室友,但隔壁室友沒死,因此無辜死亡
: 的9人是被李國輝「間接殺人故意」,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
: 訴,不料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 很明顯他是預謀想放火殺人
: 結果逃死的理由是....殺錯人??
: 是我搞不懂還是我對法官的判決有誤解?
: 殺錯人但殺了九個人還是沒事的意思?
: 我知道判他人死刑要背負很大的勇氣
: 但這不就是當法官前就該有的準備?
: 還是作出這種判決有受到啥外力的影響呀?
: 太誇張了吧?
推文稍嫌麻煩
這個案例雖然也不是特別怎麼樣
但是蠻適合說明一下法律的思考和常識的不同
就故意殺人罪可以判死
但這裡因為打擊錯誤不能判死
問題是明明死了九個人
那那九個人是過失致死嗎?
如果是其他手段的話有討論未必故意
也就是知道明行為(很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但明知故犯的故意
那還是故意
有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但此例中他的手段是縱火
縱火就偏偏有縱火罪
最高就是無期徒刑
縱火罪當然有可能死人
但還是縱火罪
所以此案可以看成
故意殺人未遂
和縱火罪的競合
就是你把他拆開來變成兩件事
就是他故意想殺人沒殺成
然後沒有想殺誰的去縱火
然後這是同一個行為
然後縱火罪比較重,就用縱火罪來論處
所以最重就是無期
這是法律的邏輯
我不覺得一定合理或不合理
大家可以自己思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