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我覺得我應該要說點話,我個人非常反對本次修法 !
對於民主政體國家來說,被選舉權跟選舉權是屬於公民權的一種,也可以說是基本人權。
今天有人犯刑事罪,被判徒刑,他的公權會被 "暫時" 剝奪,等他服刑期滿,公權可以恢
復。
在台灣,只有被判無期徒刑跟死刑會被永久剝奪公權。而會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在台灣
是只有殺人罪的重罪。
在台灣蓄意殺人的人,因其重大的惡意,我們同意不把這類人再視為公民,所以剝奪其各
種公民權力。
今日新聞報導:[...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
彈藥等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包括緩刑,終生均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但是 "曾經" 犯過 "組織犯罪法"、"洗錢防制法"、"槍炮管制法"、"毒品防制"、"國安三
法"、"反滲透法" 的人,我們真的要不把這些人視為公民?
要永久剝奪他們的公權之一,被選舉權?
犯過上面這些罪責的人,他們真的有那麼反人類到我們要把他們永久打成次等國民?
這刑度比例完全說不過去!
我個人不認為犯過上面這些罪的人,有那麼惡魔、反人類,需要 "永久" 被剝奪參政權。
他們被刑,依據判決的罰則,他們會受到該有的懲罰,或已經受到該有
的懲罰。如果大家覺得這些罪的刑度不夠,那就是修法增加這些罪的刑度,但這些罪種的
逞罰,有需要到懲罰一輩子的程度? 除了惡意殺人這種罪大惡極之外,有哪些罪
真的要一個人一世都要被懲罰?
再來這裡有憲法跟人權的問題,而我最要緊的也是這個問題。
"犯過罪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國家公民嗎? 我們國家的公民權,只適用在 "沒犯過罪的人
" 嗎?
今天政府跟你講:"你擔心甚麼? 你又沒犯這些罪? 你清清白白的怕甚麼? 除非你未來
想犯這些罪才要怕拉!"
今天這樣主張的人,怎不回想戒嚴前,警總也是整天這樣講 ? "你怕甚麼? 你又不是匪
諜? 匪諜不配有人權拉,我們這條法是對付匪諜跟罪犯的,你想當匪諜嗎?
不然你擔心甚麼?"
今天,國家、或政黨、或社會可以用民意來縮小適用公民權 (或人權) 的人,用民意來把
一些群體打成次等國民,你怎敢覺得自己安全?
有一次之後,你覺得不會有第二次?
今天可以把 "犯過組織犯罪或洗錢罪,毒品罪,反滲透法的人" 打成次等國民,永久剝奪
他們的公民權,你怎知道政黨、國家或社會明天會不會再用民意把其他一群人趕出公民權
適用的定義裡?
例如,犯了偷竊罪?你犯罪了,是不合格的公民,所以剝奪你投票權!
然後後天,沒繳稅的人不能投票,因為對國家沒貢獻?
對於那些魚肉鄉民,的黑金角頭,我自己也很痛恨,把他們從政壇中趕出去,我也覺得爽
,但是不能用 "惡法" 來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