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23-05-26 22:00:43
※ 引述《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之銘言:
: ※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銘言:
: : 中華民國刑法
: : 第 37 條
: : 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

: : 下褫奪公權。
: : 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 4.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 5.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

: :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 請問上面選罷法修定26條中
: : 哪一項是不需要經過法官判定
: : 直接搶走法官判褫奪公權的能力
: : 是認為法官不適合
: : 還是中選會應該凌駕法官之上
: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
: 今天選罷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記」
: 「不得登記」的法律效果是中選會對於這類人會否准其申請登記
: 這是一個依法行政下的行政處分,一樣是對於參政權的限制
: 但這個行政處分不是「褫奪公權」,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奪公權
: 中選會執行的法源是修正後的選罷法,是國會三讀投出來的
: 中選會適用法律,跟法院適用法律一樣是基於法治國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誡命
: 哪有什麼誰凌駕誰的問題,是立法權把這個國家權力分配給誰的問題
: 而且「是否犯什麼罪」這件事一樣是法院判決的,又不是中選會判的
: 你以為「限制參政權」就是「褫奪公權」,但這個前提理解就是錯誤的
: 「褫奪公權」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樣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法源是選罷法
: 從來就沒有規定參政權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規定好嗎?
: 憲法第23條規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 可沒有限定說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剝奪參政權
: 不是效果一樣就是同一個東西好嗎?
: 不然我就問
: https://imgur.com/B1PPhGz
: 這條規定的都有被褫奪公權嗎?
: 你沒繳保證金不能參選是因為被褫奪公權嗎?
: 不是,那是來自於其他法律上對參政權的限制
: 自然不會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問題
: 犯這些罪直接不能參選是否違憲,這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 這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 但才不是你說的什麼中選會凌駕法院的問題
: 根本胡扯一通
並不是如此
這條修法不就是 犯了什麼罪的 不得參選
而犯了什麼罪的懲罰 是由法官判決的
不能說這是立法的權力把它合法化
如果立法通過犯了闖紅綠燈不得參選
難道你一樣承認這條合理嗎
這條線畫在哪本來就有法官的權責可判例
而不是中選會來當法官幫忙加判懲罰
等等又會有人說可是這次又沒說是闖紅綠燈
難道你不反黑嗎
可是肚子餓了 不是不吃炒飯就只能餓死
反黑很多面向中
真的候選人涉黑的影響比較大
還是涉黑的非候選人影響比較大呢
怎麼會認為中選會就是反黑終點
反黑 還是要交給檢警啦
裡面還有反滲透法判決的不能選
有誰知道反滲透法的細則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