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你的意見是一樣的,
再怎麼說也是立法院通過的行政院版本的條文,
兩院背書的東西被他們講得好像是一個中選會規定而已,
何況其他民法刑法甚至憲法都是立法院可以修正、增文
的東西,難道你要說立法院凌駕司法?
實際運作上明明就是三院分工,硬要說誰凌駕於誰
是非常奇怪,難道他們覺得法律條文的增加修改
是司法部門的工作?
除非你說我們行政院推出一個政令,讓一個
被"法院""依法判決"褫奪公權的人可以參選,
那你說行政院凌駕立法司法還算說得通,
因為他直接推翻了法院的判決對吧~
但這次的例子並不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推翻了
司法部門的判決。
最後再看憲法的部分,第一章總綱第17條
(參政權)
﹝1﹞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恩,好的,就這樣,所以法院依法判決
褫奪公權限制公民參政權算不算違憲?
廢話當然不算,是吧?
那行政院依法限制黑金參政算不算違憲?
恩,這大法官會去解釋,但你要先申請釋憲,
但在我看來,就跟要大法官釋憲法院判決
褫奪公權是違憲差不多意思。
說穿了憲法還有一條: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1﹞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好的,憲法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前提:
「不妨礙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之保障」,
所以黑金前科背景者參政是否妨礙公共利益
這點應該是主張違憲者主要的攻防要點,
但這次立法院推出的行政院版本,
是基於被判重刑者之既定事實的基礎上,
做出的參政權限制,這方面跟法院判決
公民褫奪公權是類似的,法院也不能憑空
褫奪公民的參政權對吧,所以你說一定
違憲嗎?我看未必吧。
假設違憲這邊沒法說嘴,那剩下就是什麼
有無符合比例原則、嚴不嚴格的問題了,
至於比例原則這部分,每個人心中都有
一把尺,那要怎麼去客觀界定?
抱歉很難,所以你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
請你以立法院多數席次去把這個條文
修改變輕,就是這麼簡單。
※ 引述《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之銘言:
: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
: 今天選罷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記」
: 「不得登記」的法律效果是中選會對於這類人會否准其申請登記
: 這是一個依法行政下的行政處分,一樣是對於參政權的限制
: 但這個行政處分不是「褫奪公權」,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奪公權
: 中選會執行的法源是修正後的選罷法,是國會三讀投出來的
: 中選會適用法律,跟法院適用法律一樣是基於法治國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誡命
: 哪有什麼誰凌駕誰的問題,是立法權把這個國家權力分配給誰的問題
: 而且「是否犯什麼罪」這件事一樣是法院判決的,又不是中選會判的
: 你以為「限制參政權」就是「褫奪公權」,但這個前提理解就是錯誤的
: 「褫奪公權」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樣是限制參政權的形式,法源是選罷法
: 從來就沒有規定參政權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規定好嗎?
: 憲法第23條規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 可沒有限定說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剝奪參政權
: 不是效果一樣就是同一個東西好嗎?
: 不然我就問
: https://imgur.com/B1PPhGz
: 這條規定的都有被褫奪公權嗎?
: 你沒繳保證金不能參選是因為被褫奪公權嗎?
: 不是,那是來自於其他法律上對參政權的限制
: 自然不會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問題
: 犯這些罪直接不能參選是否違憲,這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 這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 但才不是你說的什麼中選會凌駕法院的問題
: 根本胡扯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