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眾人物李正皓的判決書很清楚的

作者: saygogo (切泡菜當然愛用瑞士刀)   2023-05-28 23:17:13
判決書我看完了,法律講求證據的「明確性」,被告提出的證據不夠一翻兩瞪眼
原告李正皓贏了這場判決。
我個人的想法是,與其用二分法誰打贏了這場官司來看李正皓
到不如去看看判決書,因為判決結果是包含了法官的心證
變成大家是透過法官心證去認識李正皓,屬二手資訊,如果能透過判決書的「對話呈現」
部份來判斷,就是你各位透過「對話呈現」去認識李正皓,這種方式我個人認為比透過
法官心證更為踏實,也許看過後有人會更支持李正皓,也許有人不支持李正皓
你心中的判決就取決於各位鍵盤法官的心證了
判決書中,Stacy Hsu小姐與李、郭二人的對話 大家細細品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李正皓
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律師
被   告 郭xx
前略~~
就指涉原告偷拍性愛影片之言論部分,考諸被告提出與徐○
臉書私訊對話記錄:「方丈:你說的影片,是只有你被他拍
?還是你跟他一起入鏡?」、「Stacy Hsu:只有我。他很
聰明不入境(即鏡之誤)。除非要他脫褲子比對」、「方丈
:應該就是『那種』影片吧?你在影片內的表現是?同意嗎
?」、「Stacy Hsu:影片內女生似乎都不知道被拍」、「
方丈:喔?所以不只你?」、「Stacy Hsu:李宗瑞的新聞
你知道吧」、「方丈:恩,我知道。你掌握到的人數有幾人
?」、「Stac y Hsu:7-8個吧」、「方丈:影片的地點在
?」、「Stacy Hsu:他手機裡」、「方丈:我說場景是他
家嗎?」、「Stacy Hsu:是的。他左手手環也都有入境」
、「S tacy Hsu:他偷拍很多人。我可以確定」、「方丈:
但是只寫拍有點弱?喔喔!你跟他對話有提到偷拍嗎?不然
怎知道?」、「方丈:好了,第三版,把威脅、偷拍都拿掉
,換成模糊說法,用問的。」等語,有被告與徐○臉書對話
記錄網頁列印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88頁),可認
被告係藉由向徐○查證原告可能涉及偷拍性愛影片等情事,
惟原告是否果未經被拍攝之人同意而偷拍性愛影片、遭偷拍
之確切人數,甚至拍攝影片內容等節,僅由徐○個人片面向
被告宣稱,卻無法詳述前開各節,或提供查證方式、途徑,
甚至徐○亦自陳影片女生「似乎」不知道被拍,可徵徐○實
無從確認影片內容是否確未經被拍攝人同意,被告卻僅憑徐
○臆測之詞,即逕發表原告涉嫌偷拍7至8人性愛影片之言論
,難認就此已有盡查證義務,而謂被告無故意或過失之情。
雖徐○另提供其與原告Line對話內容供被告查證,
然揆以對
話內容:「原告:想想什麼狗屁法條有用的話,李宗瑞的影
片為何隨便找都一堆」、「徐○:但是李宗瑞現在在哪」、
「原告:所以你不要惹我。我們好好相處。就很棒。當面刪
除我不能備份?我們好好相處。當朋友。真心的朋友。你不
要弄我。有一天那些影片自然會消失。我這輩子沒害過人。
也沒威脅過人。你是第一個。」、「原告:她說一個女生的
好姐妹。跟他爆料。有可能是你嗎?」、「徐○:不是」、
「原告:我其他都很安全。確定?那他就是唬爛」、「徐○
:而且你怎麼知道其它很安全。靠現在怎麼辦」、「原告:
沒有。真的很安全,我自己的事自己知道」、「徐○:你真
的沒有把影片給別人看?」、「原告:恩」等語,有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8-101頁),是故從原告
與徐○之對話內容中,亦無從知悉原告是否涉及偷拍性愛影
片,以及拍攝影片人數等情,益徵徐○雖有告知被告原告可
能涉及偷拍性愛影片,但影片內容及人數均無從得知真實性
,被告從未進一步查證,足證被告發表系爭1.3.4.5.言論前
並未確認是否有7至8位遭原告偷拍性愛影片,或原告果真持
有相關影片,亦即被告發表系爭1.3.4.5.言論之前,難認有
盡查證義務。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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