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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529/2508372.htm
2.新聞來源︰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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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立院三讀修正《再生能源條例》 改建建築應設太陽光電
4.完整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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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再生能源快速增加,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
明定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並刪除離岸風電「不超過領海範圍」的定義
,擴大可設置空間,此外,針對地熱發電相關規範,制定探勘、開發須經許可的規定,明
定違規的罰鍰額度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為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築物,三讀條文參考德國法例新增規定,明定建築物的
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
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授權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建築物範圍、一定
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
對於離岸風電,由於隨我國離岸風電進入區塊開發階段,國際離岸風電技術發展也已逐步
克服水深等條件,三讀條文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等定義的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
範圍。
針對小水力發電,三讀條文修正原小水力發電定義,除了結合既有水利設施,也鼓勵圳路
、水道、管渠及其他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鼓勵多元
水利設施參與發電。
對於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地區,三讀條文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之設置,應限制於
工業區內,但沼氣發電,不在此限」的規定,以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有利於使農業設
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可就近運用,減少料源集運成本。
此外,對於地熱發電,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指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開發地熱
能的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開發許可,取得地熱能開發許可者,其
規劃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屬利用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溫泉的能源,應於地熱能發電設備
運轉前,依《水利法》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且地熱能發電設備發電後的
尾水應回注原地下水層達取用量90%以上。
對於地熱探勘、開發違反規定者,三讀條文新增罰則,若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
熱能,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尾水之回注比例違規,未經核准將探勘或開發
的地熱能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以外用途,或未經規定處理經許可設置的構造物,中央主管機
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這意思是只要房子有改建或增建就必須要加裝太陽能板?
一堆頂樓加蓋的也必須要裝? 條件還沒訂出來
不過未來看到家家有太陽能的日子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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