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廠商」性騷,主管有責任?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3-06-01 18:53:42
※ 引述《Supasizeit (更大更快更有力)》之銘言:
: 今天如果是我女性屬下來說
: 他被廠商騷擾 但是沒有證據
: 我這個時候一定是先相信員工
: 我會問員工要不要提告
: 不過證據薄弱 員工也不想提告的話
: 我會去問廠商誰找的 請他出來
: 然後稟告上頭跟性平 讓他們作指示
: 畢竟採購不歸我管
: 這樣做應該就盡到主管的責任了吧
: 看起來這個主任也報告上去了
: 也問要不要「申訴」(跟誰申訴?)
: 為什麼是她要處分停職?
: 他有建議上頭搓掉嗎?
: 林楚茵對於高虹安辦公室錄音帶
: 說是「慣老闆心態」
: 那你們抓一個婦女部主任出來扛
: 上頭就說個抱歉沒有注意後續
: 就不是慣老闆心態?
: https://bit.ly/43C5Xri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
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
換條件。
============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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