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性騷擾的定義應該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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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二條有定義什麼是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次民進黨的性騷擾事件,依照被害人描述應該可能被定義是性騷擾。但是,難以舉證。
如果依照被害人描述,加害人確實可惡,但證據呢?如何證明有法律規範之性騷擾情形?
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難道性騷擾只能是所謂的被害者說了算?
過去有很多女生自以為被性騷擾,然後被法官打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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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點名性騷擾的方式,是否有可能被拿來作為攻擊敵人或是政治攻防的策略之一?
平常性騷擾的新聞出來,我很少看到政治人物出來表態痛罵加害者或袒護的長官,但遇到
政治就完全不一樣的態度,每個都講的一口大道理,正義凜然的樣子
真他媽噁心,不管是藍綠白都一樣啦幹
尤其是這次看一堆藍白政治人物像抓到浮木一樣拼命打就覺得很噁心,當然綠營隱瞞也很
糟糕。
最後我想討論的是,性騷擾防治要怎麼做或是怎麼去規範才是最好的?
有證據的情況下很簡單,那沒有證據的情況呢?
*放心我不是塔綠班,林北柯韓粉,只是對於性騷擾案件有很大的困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