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吱營自爆讓我想到這個
https://tinyurl.com/2tx4rtfx
鄧如雯殺夫案
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末發生在臺灣臺北縣板橋市(今新北市板橋區)的刑事案件,犯
案人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殺夫,受到人權團體、婦女團體、民進黨婦女發展委員
會支援,最後判刑有期徒刑三年。
此事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立法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民事保
護令的國家。
但印象中 少了幾個橋段
https://www.ptt.cc/bbs/Feminism/M.1184593346.A.AAB.html
但是男方不放手,非法闖入鄧家後毀
壞傢具,鄧家報警處理,警方蒐證後,將林姓男子拘提,但是第二天律師陳水扁
,謝長廷,顏錦福三人把他保出來。
林姓男子把15歲的鄧如雯帶回家去強暴後,但當時的法律觀念為
「法不入家門」,無法給鄧有助的保護。而由民進黨籍律師某人從中協調,最後
竟是以女方都被強暴了,不如撤回告訴,嫁給男方。
如果加入這兩段,那民進黨完全不是旁觀者了,而是徹徹底底的加害者。
(撇開林阿棋本身民進黨的身分不論)
那麼到底是哪個版本更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