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1發新聞稿說要檢討各機關性騷擾案件處理機制
那立法院1/19通過要求行政單位檢討性騷擾通報機制的提案會怎樣嗎?
對行政機關來說
本來就是要檢討現行性騷擾案件處理機制了
也不會因為立院提案增加多餘的工作
而且立院有提案
行政院就要跟立法院回復辦理情形
方便立委追蹤監督
只是行政院發行政命令檢討
那些行政機關的檢討報告只要報給行政院就好
也不用給立院
等於立委想追蹤進度還得自己發函或質詢時要
所以雖然是重複的檢討要求
立院通過提案後的監督追蹤力道一定比只有行政院發命令要求還大吧
不懂為啥行政院有通報要求檢討的案子
立法院就要不能通過一樣提案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