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始有人討論到,如果有人把性騷當工具
所以開始討論有人指控性騷就停職或停權是否恰當
如果是私人單位或公家單位,自請停職或公司強迫停職接受調查
在不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下,應該沒問題
但民意代表或縣市首長也能比照停職嗎?
KMT的傅桑算是範例
身為民意代表,常與人交際,有些舉止或許造成當事人不舒服
但絕無惡意或故意行性騷擾之行為
若當事人認定為性騷擾,歡迎提告
這樣何志偉也能順勢解套
我是無心的,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造成當事人心理不適,在此致上歉意
若當事人認定本人性騷擾,本人將於法律上捍衛自身清白,歡迎提告
※ 引述《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之銘言:
: 何志偉應該是這波被爆出來最活躍的前幾名
: 又是現任立委,這件事要依照情節輕重來處理
: 但是一旦處理,就會變成一種標準,以後要是有其他人爆出
: 那受到的懲處就會被拿來比較
: 賴清德該怎麼處理何志偉這次事比較好
: 何志偉道歉了,那黨中央要怎麼衡量懲罰標準呢
: 現在比較棘手是林飛帆跟李正皓要不要繼續選的問題
: 就算退要找臺階下也是非常需要思考,然後還有現在提名跟之後的
: 要視也出事要怎麼應對之類的,在在考驗著賴清德,牽一髮動總統大選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