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徐千晴

作者: kuma0326 (kuma)   2023-06-10 22:15:38
※ 引述《yoyoruru (哇系笨阿佑)》之銘言:
: 徐:主管,我被騷擾了
: 主管:好,我幫你跟柯主席講。
: 柯:讓加害人跟徐業務分開,主管你帶徐去報案
: 徐:我不告了,主席好棒棒
: 所以整篇沒看到民眾黨內部
: 有對加害者做什麼懲處或展開內部調查
: 就是叫受害人自己處理提告不是
: 還是因為民眾黨沒有婦女部
: 不然這跟民進黨處理的方法相比,好在哪?
: 白粉一直在說別人檢討受害者?
: 不是呀~ 我們就問加害人處理方式是啥嘛
: 最後到底查出什麼,有沒有什麼懲罰?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12 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
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 13 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
事發生。
由以上法規,性騷擾發生時僱主應如何懲戒?
法規沒定,僅要求視情節輕重懲戒或處理
我能設想的懲戒是記過、罰錢、調職、解職等
還需依情節輕重處理
賴神的有性騷一律永不聘用,看起來很爽
但真要不分輕重鐵面無私的執行下去
當事人 到法院,民進黨黨部很有可能敗訴
回到民眾黨這案,性騷案是不能對外公開的
除非當事人願說明細節,不然外界無從得知
情節輕重與懲戒的輕重是否相當
別為了搞政治忽略人性
不管受害人對處理結果(含懲戒)滿不滿意
強逼當事人說出事件細節,那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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