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徐千晴

作者: whiteheart (生活需要藝術)   2023-06-10 22:48:03
※ 引述《kuma0326 (kuma)》之銘言:
: ※ 引述《yoyoruru (哇系笨阿佑)》之銘言:
: : 徐:主管,我被騷擾了
: : 主管:好,我幫你跟柯主席講。
: : 柯:讓加害人跟徐業務分開,主管你帶徐去報案
: : 徐:我不告了,主席好棒棒
: : 所以整篇沒看到民眾黨內部
: : 有對加害者做什麼懲處或展開內部調查
: : 就是叫受害人自己處理提告不是
: : 還是因為民眾黨沒有婦女部
: : 不然這跟民進黨處理的方法相比,好在哪?
: : 白粉一直在說別人檢討受害者?
: : 不是呀~ 我們就問加害人處理方式是啥嘛
: : 最後到底查出什麼,有沒有什麼懲罰?
: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EN
: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第 13 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 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EN
: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 第 1 條
: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12 條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
: 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第 13 條
: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
: 事發生。
: 由以上法規,性騷擾發生時僱主應如何懲戒?
: 法規沒定,僅要求視情節輕重懲戒或處理
: 我能設想的懲戒是記過、罰錢、調職、解職等
: 還需依情節輕重處理
: 賴神的有性騷一律永不聘用,看起來很爽
: 但真要不分輕重鐵面無私的執行下去
: 當事人 到法院,民進黨黨部很有可能敗訴
: 回到民眾黨這案,性騷案是不能對外公開的
: 除非當事人願說明細節,不然外界無從得知
: 情節輕重與懲戒的輕重是否相當
: 別為了搞政治忽略人性
: 不管受害人對處理結果(含懲戒)滿不滿意
: 強逼當事人說出事件細節,那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
民眾黨處理就是沒有報案只有備案
就是吃案,按照糖汁說法民眾黨協助保存證據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400
請問人證跟物證有保全嗎?有做到嗎
新政治還不是搓圓仔
不但沒有報案只有備案,還沒有幫忙蒐證
2年民事6個月刑事就給他躲過去
徐千晴還好意思拿這種失敗案例出來替師傅護航
柯粉怎麼不拿性騷擾防治法出來講
爛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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