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林智堅余政煌官司看法

作者: gve50714 (Atim)   2023-06-11 09:06:56
你這個就標準的被翁達瑞給騙了吧
我打賭你肯定看過翁達瑞的文章
※ 引述《abduraff (aa)》之銘言:
: 對於余正煌撤告這件事
: 我覺得很奇怪
: 當初台大判林抄襲
: 余大可見好就收
: 可是余卻大動作告翁達瑞跟林智堅
: 顯然他對於這兩位沒承認抄襲很在意
: 既然如此
: 為何在林智堅沒有承認抄襲的前提下
: 還願意撤告
: 當然如果余有拿到好處
: 也可以解釋
: 問題是那30萬是捐給公益團體
: 余根本一毛也拿不到
: 既然這樣
: 為何余還要撤告
: 可能跟以下新聞有關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29921
: "余正煌告「翁達瑞」誹謗連兩敗 聲請交付審判再輸"
: 裡面有提到翁的評論是有相當的事實基礎
: 所以才給予不起訴處分
: 顯然檢察官也深入調查過
: 翁達瑞所言並非空穴來風
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是「北檢認為,論文疑雲與林智堅退選桃園市長有關,是否
涉及抄襲攸關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
法律規定某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就算誹謗的行為人不能證明他所說的誹謗內容真的有發生
過,但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
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也就是誹謗的事實要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誹謗的內容涉及私生活,
就一律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某重要的政府高官買春召妓。因為他的社會地位崇高或影
響力大,可以從他的私生活了解到他的行為操守,適不適合擔任重要的職位,還是與公共
利益有關,不受到誹謗罪的處罰。
至於你指的事實應該是這句「是基於相當基礎的事實而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這邊的相當基礎的事實而為評論,指的不是翁達瑞所言為事實,而是就有無抄襲這件事的
事實而評論,因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所以檢察官或是法官根本不需要探究真正的事實。
: 如果再加上陳明通提出2月1日跟1月5日的文件
: 余正煌並無法提出更早的文件證明
: 很顯然在這場官司中就居於下風
: 甚至可以說敗訴的可能性較高
: 所以余想找個台階下也是正常
余正煌論文最早出於2016年1月28日版本,台大也看過了,還說是關鍵證物
: 加上民進黨現在想脫離論文這個戰場
: 林智堅也願意配合
: 於是這場由余主動發起的戰場
: 就由余自己草草結束
余真正的想法不得而知,但整起事件為什麼只有林被要求捐款,還列為和解條件,我想,
答案很明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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