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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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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立法院決議「逐條審查」服貿是什麼意思?
很多人說可以一條一條審。來,跳過協議本文的二十四條,打開40頁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
表】,第一頁【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中的【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資
料處理服務」、「資料庫服務」,台灣承諾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好像有點危險?好,去告訴中國這項我們不開放,重啟談判,中國不接受,全劇終。
以上可以無限loop,這也是為什麼國民黨死都不進逐條,張慶忠最後直接說備查不審啦生效
啦,然後立法院就擠滿了不是立法委員的人。
所以「逐條審查」跟「退回服貿」是表裡呼應的,大家晚安。
參考: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7條 同意承受條約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規定之選擇
一、以不妨礙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為限,一國同意承受條約一部分之拘束,僅於條約許可
或其他締約國同意時有效。
二、一國同意承受許可選擇不同規定之條約之拘束,僅於指明其所同意之規定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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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立委今晚根本戰神
連發三篇勾起大家的回憶
而這片也點出了
支持「逐條審查」跟支持「反服貿」理論上應是同一群人
「逐條審查」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希望看完邱顯智委員文章的人可以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