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Yda (GY大)》之銘言:
: 這個論述如果是對的話
: 逐條審查跟反服貿根本沒什麼差別
: 硬要講出差別的話大概就是......
: 逐條審查就是多了一個談不攏的過程
: 反服貿則是連談都懶得談
: (難談,那就別談了)
: http://i.imgur.com/aDJ2ym1.jpg
: 話說如果逐條審查的話
: 有可能談到後面全部都能同意嗎?
: 難怪會有一些人會認為
: 「"逐條審查" 跟 "反服貿" 本質上是一樣的」
: 畢竟對那些人來說
: 柯屁雖然講反黑箱,其實他也是反服貿的
: 只是要有一個過程罷了
: 這樣講好像也不是沒有道理
: 跟一群想要打包快速通關的人開會逐條審查
: 怎麼想都有一種 "好像沒必要談" 的感覺
: ※ 引述《remprogress ()》之銘言:
: : 1.轉錄網址︰
: : https://tinyurl.com/b99dd35x
: : 2.轉錄來源︰
: : 邱顯智 (立委)
: : 3.轉錄內容︰
: : 2013年立法院決議「逐條審查」服貿是什麼意思?
: : 很多人說可以一條一條審。來,跳過協議本文的二十四條,打開40頁的【服務貿易特定承
: : 表】,第一頁【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中的【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資
: : 料處理服務」、「資料庫服務」,台灣承諾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 : 、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 : 好像有點危險?好,去告訴中國這項我們不開放,重啟談判,中國不接受,全劇終。
: : 以上可以無限loop,這也是為什麼國民黨死都不進逐條,張慶忠最後直接說備查不審啦生效
: : 啦,然後立法院就擠滿了不是立法委員的人。
: : 所以「逐條審查」跟「退回服貿」是表裡呼應的,大家晚安。
: : 參考:
: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7條 同意承受條約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規定之選擇
: : 一、以不妨礙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為限,一國同意承受條約一部分之拘束,僅於條約許可
: : 或其他締約國同意時有效。
: : 二、一國同意承受許可選擇不同規定之條約之拘束,僅於指明其所同意之規定時有效。
: : 4.附註、心得、想法︰
: :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邱顯智立委今晚根本戰神
: : 連發三篇勾起大家的回憶
: : 而這片也點出了
: : 支持「逐條審查」跟支持「反服貿」理論上應是同一群人
: : 「逐條審查」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 : 希望看完邱顯智委員文章的人可以清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