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弊案
馬英九時期台北市財政部長李述德
讓遠雄在大巨蛋開始營運後的50年間,不用付權利金,估計損失達到30.42億,台北地院依圖利罪判刑9年
太極雙星弊案
前馬英九辦公室主任、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
向太極雙星開發團隊索賄1500萬元,並收取前金100萬元,護航得標台北車站雙子星大樓開發案,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賴素如收賄,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賴素如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徵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
其他案追回的金額先不提
怎麼每次提到五大弊案
討論的人怎麼都自動忽略
案件有被法院判刑的事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