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暐瀚不演了,當賴清德發言人質問柯、侯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3-08-08 18:10:50
※ 引述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之銘言:
:  
: 稍早黃暐瀚發臉書 針對賴清德昨晚接受三立專訪的論述提出看法
:  
: 台灣與中國大陸一邊一國,這裡是中華民國,對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 台灣從來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 黃暐瀚再接著補充說 賴清德清楚論述 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 這不只是兩國論、也是兩中論 一個中華民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對他個人來說,也是完全支持賴清德的說法。
:  
: 同時 他也要請教柯文哲以及侯友宜是否同意賴清德的說法 ?
: 若不同意 是否有其他論述 ? 選民都會一一檢視
:  
: 這個黃暐瀚終於不演了,直接當起賴清德的競辦發言人
: 開始對另外二位總統參選人提出質疑、是否同意賴清德論述 ?
: 若不同意 是否有其他論述 ?
:  
只要問黃暐瀚一題他就倒了
所以賴清德公然違憲你要不要支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
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
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這邊不說什麼事實狀況、大眾認知
抱歉憲法就是國家根本大法
民進黨連國家統一前都不刪
只會耍嘴皮子喊兩國
也只有中華民國可以違憲卻沒有任何處罰的
暐瀚敢不敢回答這題
還是就只會回跟現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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