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一堆低能綠共又吃土了
檢察官已經認證了,
高虹安沒有一堆低能綠共之前
一直再靠么人頭助理之說。
人頭助理才是高虹安最大的問題,好嗎?
至於浮報加班費或浮報助理費所謂的詐領。
檢察官也已經認證這是是人事費,
高虹安之前的說法就是拿新黨吳成典立委的案例來辯護,說人事費可以流向業務費使用,所以沒有貪污罪的問題。
最多就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
我猜啦
塔綠班專精法律的看到這個起訴書後,
大概會大罵說檢察官是不是藍白粉,XD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高虹安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背信罪不起訴處分
: 李忠庭 貪污治罪條例 不起訴處分
: 陳奐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 王郁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 黃惠玟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 陳昱愷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 摘錄北檢新聞稿
: 網址: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 偵查結果
: 一、 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
: (一) 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
: 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 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
: (二) 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
: 二、 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
: 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
: 量刑意見
: (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
: 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
: 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
: 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
: 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
: 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
: ,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
: (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
: 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
: 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
: 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
: 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 沒收
: 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 46 萬 30 元,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宣告沒收
: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
: 被告李○庭雖於 109 年 2 月至 110 年 3 月間,每月領有2 萬餘元至 5 萬餘元不等之
: 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
: 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